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研究决定,将全省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请领用、邮政免费寄递的期限延至2020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